落實的土地管理

2013-06-24 19:44

本計畫針對落實土地管理之工作預定執行方法如下

1.辦理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不得超限利用。查定結果提供地政單位辦理土地編定之參據,以進行土地使用管制,使坡地國土資源得以永續利用。暫未編定土地查定作業之進行係由土地管理機關彙送暫未編定土地清冊(公有地)、縣(市)政府彙送暫未編定土地清冊(私有地),並擬訂清理計畫後,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配合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因暫未編定土地零星分布於集水區範圍內,因此需請土地管理機關及縣(市)政府主動協調地政機關配合辦理,其所需之經費應由各機關自行籌措。

(1)主辦機關:公有地土地管理機關(國有財產局、林務局等)、縣(市)政府(私有地)。
(2)各項工作配合機關

a.確認地籍位置:地政事務所。
b.辦理土地分區編定:地政事務所。
c.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及臺南市政府主管機關。

(3)執行進度

配合99年度五都升格改制直轄市,臺南市政府所轄之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業務由該府自行辦理;嘉義縣部分則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配合地政人員辦理現勘,預估每年辦理400筆。

2.集水區超限利用及違規使用處理策略

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集水區範圍內原超限利用列管筆數為336筆,面積為971.67公頃,經縣市政府輔導改善後報請解除列管之筆數為244筆面積760.08公頃,截至100年5月底止,尚列管曾文水庫集水區範圍內土地92筆面積211.59公頃。

各縣(市)政府核對後之資料中如尚未完成改正造林、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合乎宜林地使用規範或非農業使用者,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均逐案以違規檢舉通報單,行文當地縣市政府,要求再派員查明,如確屬違規者,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此外,本局亦將上開通報案件,逐案登入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並追蹤列管至結案。

A.主辦機關: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B.配合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3.加強水庫集水區水土保持管理

(1)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工作,並提供各種山坡地違規開發資訊之通報管道,協助疑似違規案件之通報。

(2)為推動山坡地預防管理觀念,成立水土保持服務團協助民眾開發案件申辦、水土保持設施自行檢查及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工作,並深入社區宣導水土保持管理之觀念,以減免災害發生及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3)為因應全球氣變遷,提升山坡地開發安全標準及加強維護管理,研修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以確保山坡地開發之安全。
主辦機關: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配合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4.辦理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

(1)辦理水庫集水區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需要性評估規劃。依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5款之規定,特定水土保持區係指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地區,水土保持係以土砂災害現象為對象,因水庫集水區涵蓋大面積非土砂災害區域,若採全集水區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有執行上的困難及無法面對嚴峻之民意問題。目前劃定方式係針對區域內的易致災性質,以子集水區災害指標模式進行評估,篩選出有土砂災害及明顯發生土砂災害之虞區域進行劃定評估分析。

(2)參照曾文及南化水庫集水區劃定需要性評估成果,研提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建議報請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劃定,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需要性評估準則,依其「可能影響水庫」、「有無保全對象」、「持續性災害強弱」、「治理需要性」及「管理需要性」等5個因素來做為評定是否需要劃定之標準。

(3)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據水土保持法及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規定,辦理曾文及南化水庫集水區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劃定作業實施過程包括研提劃定建議書、擬具劃定計畫草案、召開居民說明會、徵求有關機關意見、公開展示、審議及核定公告等。

 

 

資料來源 落實的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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